超限通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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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为贯彻落实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》(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,以下简称“62号令”), 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,对我省现行载货类机动车辆计重收费政策进行调整,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    一、计重收费货车超限(超载)认定标准
取消原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,统一为超限认定标准。超限(超载)认定标准为: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限值18吨、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限值27吨、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限值36吨、五轴货车车货总质量限值43吨、六轴及以上货车车货总质量限值49吨。
    二、计重收费计算方法
    (一)封闭式高速公路
    1.未超限车辆
    车货总质量10吨及以下部分,按基本费率计收;10吨至30吨(含30吨)部分,按基本费率等差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%(西铜公路为80%)计收;30吨至超限认定标准部分,其费率按照基本费率的50%(西铜公路为80%)计收。
    2.超限车辆
    (1)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: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。
    (2)违法超限运输车辆、未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、或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及其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其所持的《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》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车辆:超限认定标准以内的重量部分,按基本费率的3倍计收;超限50%以内的重量部分,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;超限50%~100%的重量部分,按基本费率的10倍计收;超限100%以上的重量部分,按基本费率的16倍计收。
    3.封闭式高速公路上桥梁、隧道通行费加收标准不变。
    (二)非封闭式收费公路(一级、二级、独立桥隧)
    1.未超限车辆
    通行费收取仍按省政府批准车型分类及收费标准执行。
    2.超限车辆
    (1)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: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。
    (2)违法超限运输车辆、未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、或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及其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其所持的《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》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车辆:超限认定标准以内及超限30%以内的重量部分,按基本费率计收;超限30%~100%的重量部分,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收;超限100%以上的重量部分,按基本费率的5倍计收。
    三、计重收费政策调整过渡期
    考虑到广大道路运输经营者对交通运输部“62号令”有一个认知和相关业务调整的过程,我省在收费公路计重收费政策调整中,安排一个月的过渡期,即自2016年9月21日8时至10月21日8时(联网收费公路均为出口时间),对二轴货车车货总质量18至20吨、三轴货车车货总质量27至30吨、四轴货车车货总质量36至40吨、五轴货车车货总质量43至50吨、六轴及以上货车车货总质量49至55吨的车辆,按基本费率收费,暂不加倍收费。过渡期满,将严格执行新的计重收费政策。
    四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可免缴通行费的运输车辆,从事超限运输的,不再享受免费政策。
    五、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强收费现场管理,设置清晰、明显、规范的提示标志,引导货车按规定行驶计重收费车道,文明优质服务。
    六、缴费人对收费单位使用非法票据收费或不按规定标准乱收费的,有权拒缴,并向省交通、财政、价格、计量监督、纠风部门举报反映。
    七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监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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